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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代理的演员杨紫肖像权侵权案引媒体关注
日期:2014/4/9 19:27:37    阅读:
中国法院网讯 (周薇 于婕 涂浩) 认为自己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犯,演员杨紫将瑞泰锦世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锦世公司)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北京二中院已受理此上诉案。

  2010年8月11日,瑞泰锦世公司与杨紫所在的华谊公司签订《广告代言合同》约定,杨紫担任瑞泰锦世公司“男孩女孩”品牌服饰的形象代言人,代言期间自2010年8月15日至2012年8月14日,代言酬劳为税后60万元;代言期间届满后,华谊公司许可瑞泰锦世公司享有1个月的广告清理期间即到2012年9月14日止,载有华谊公司艺员形象的广告不得继续发布,载有华谊公司艺员形象的包装物不得继续印刷,否则瑞泰锦世公司违约。前述合同期限届满后,瑞泰锦世公司未与杨紫或华谊公司就杨紫继续代言瑞泰锦世公司产品达成协议。

  杨紫诉至一审法院称,《广告代言合同》约定期限届满,瑞泰锦世公司仍使用载有自己形象的作品,瑞泰锦世公司应赔偿代言酬劳总额1.5倍的违约金,若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的,瑞泰锦世公司还应当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前述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己未与华谊公司续约,瑞泰锦世公司也未与自己或华谊公司就自己继续代言瑞泰锦世公司产品达成过任何协议,但瑞泰锦世公司却在公司网站、全国各大招商网站以及广东、浙江、江苏等各地电视台播放带有自己姓名及肖像的广告。不仅如此,瑞泰锦世公司并不生产服饰,只是将他人生产的服饰贴上“男孩女孩”的标签,利用电视、网络、纸媒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招商,为不明真相的加盟商提供质次价高的服装以赚取差价。为此,瑞泰锦世公司不断招致投诉,自己也因此在网上被谩骂。

  2012年10月起,自己多次要求瑞泰锦世公司撤出相应广告,但瑞泰锦世公司称“可以给一定补偿,但不可能撤出广告”。瑞泰锦世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相关权利,请求判令瑞泰锦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撤下其在平面、影视、网络等渠道发布的带有自己肖像的一切文字、图像及组合的广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登报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

  瑞泰锦世公司辩称,瑞泰锦世公司与华谊公司签订的杨紫《广告代言合同》明确约定与华谊方艺员带有产品所拍摄广告的全部版权归瑞泰锦世公司所有,瑞泰锦世公司拥有杨紫肖像权的合法商业使用权。瑞泰锦世公司与华谊公司所签的《广告代言合同》可以证明杨紫同意瑞泰锦世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瑞泰锦世公司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瑞泰锦世公司已按照《广告代言合同》有关清理期限的约定按期从瑞泰锦世公司官网上撤下含有杨紫形象的所有广告宣传,并且停止生产和印刷所有包装物,瑞泰锦世公司在合同期内网络上发布的部分含有杨紫肖像的帖子,删除权在网站,且清理广告期限是瑞泰锦世公司与华谊公司的合同关系,与杨紫无关。杨紫拍摄广告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肖像权使用问题应该是与华谊公司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关系。因此,杨紫不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同意杨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瑞泰锦世公司撤下其在平面、影视、网络等渠道发布的载有杨紫肖像的广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登报澄清事实,向杨紫赔礼道歉,赔偿杨紫经济损失、公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6万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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