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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法是最低配置的依法行政
日期:2013/2/25 10:53:20    阅读:
程序合法是最低配置的依法行政
                                                                       ——周某诉A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一案
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    李娟
      案情介绍:2012年2月17日9时许,周某与马某因生意口角而发生肢体冲突。当时在场的有周某的父母亲、妻子、姐姐、马某的姐姐、母亲以及周某做生意的邻居。后马某报案,称周某在骚乱中将前来拉架的马某母亲徐某打伤。在场的证人均对当时的情况出具了证言。A市公安局于2012年3与人3日向周某送达了决字[2012]第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周某对该处罚决定书拒签,在执行了处罚后,周某于2012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为由,对A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决字[2012]第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周某认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A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一栏以及像谁提出听证意见一栏均是空白,剥夺了其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且A市公安局做出处罚决定后,又多次进行调查,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A市公安局辩称,虽然周某对处罚决定拒绝签名,但他签署“听清楚了”,说明其明确了自己的权利义务,公安局对周某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适用法律: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需要经过哪些法定程序呢?《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42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评析: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突出表现形式之一。行政处罚是否公正合法,直接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理念和执法素质。本案中,A市公安局对周某的处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但处罚程序问题的处理,确实存在瑕疵。对被处罚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漠视和忽略,剥夺了公民的第一道救济权利。作为基层执法机关,违法法定程序出具的处罚决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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